妫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,2挥跋焓芑咦锏某闪1!?br /
辩护人辩解:“应该有行贿人赖昌星的证言或传其出庭作证,现有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、充分的法律要求。”
公诉人:“行贿人赖昌星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犯罪集团首犯,已畏罪逃往加拿大。众所周知,由于外交和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种种原因,至今还未能将其抓获归案,所以没能取得赖昌星的证言。但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,不能因为某个证人缺席就停止对犯罪的追究。况且现有的证据从多个方面互相印证,足以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犯罪事实。”
辩护人辩说:“起诉书指控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人民币100万元、美元50万元的证据,除被告人供述外,均为传来证据,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不足。”
公诉人反驳:“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、书证等,并非都是传来证据,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,且与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相吻合,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确实、充分。”
法庭审理检察机关第二项指控——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时,李纪周矢口否认:“李莎娜打过电话来,就说了办保税仓的事,没说别的。我当晚去看李莎娜,李莎娜说,梁耀华答应给她300万港币,汤松新也说是的。我同李莎娜讲梁耀华的口碑不好,你要当心点。我说了之后看李莎娜还想要,就没再说什么——我不是默认,是不管了。”
公诉人:“梁耀华说不用还了,你是什么态度?”
李纪周:“没什么态度。”
这一套供述,显然与他原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相反。可谓形势突变。公诉人当庭宣读李纪周原来的供述,李纪周辩解道:“我谈的是现在的认识,我对自己犯罪的认识。”
关于为新英豪公司出面干预下级办案,李纪周也反复辩解自己当时不知情,不知道新英豪公司是走私,她们(李莎娜等)告诉他手续合法。
辩护人瞅准时机、趁热打铁,问道:“李莎娜在来京之前,是否同你说过梁耀华要给她钱的事?”
李纪周:“在这之前我没听说过。”
辩护人:“在李莎娜的房间,你是否与人商议过由你出面同梁耀华谈?”
李纪周:“没有商议过。只是汤松新讲梁耀华要给。”
辩护人:“在当时,你是否意识到300万与你有关系?”
李纪周:“我没有认识到钱是给我的。如果知道就不会是这样了。”
李纪周的翻供,并未出乎方工预料;若此时再追问下去,只会陷于纠缠。因此,律师询问完毕之后,方工示意同伴不再多争,立即申请传证人梁耀华出庭作证。
公诉人:“认识李纪周吗?”
梁耀华:“1993年中,找我捐钱时认识的。”
公诉人:“认识汤松新、李莎娜吗?”
梁耀华:“认识。是同一时间认识的。”
公诉人:“李纪周与李莎娜是什么关系?”
梁耀华:“听汤松新说是情妇关系。”
公诉人:“新英豪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?找谁帮的忙?”
梁耀华:“1994年底成立的,找李纪周帮的忙。后来李纪周还以公安部名义向广州发过两封函。”
公诉人:“公司成立后,你们来过北京吗?”
梁耀华:“来过。”
公诉人:“干了什么?”
梁耀华:“李纪周找我要了300万港币。我找李纪周办保税仓。到北京后住在王府饭店。我去参观王府饭店的设施,后来汤松新在大堂找到我,说李纪周来了,找我。我问什么事,他说找我要300万。我说‘好啊’,就上李莎娜的房间去了。我一进门,李纪周说:‘梁耀华你拿300万,等公司赚了钱再还你。’我说没这个必要。他说:‘那你把钱给李莎娜。’”
公诉人:“保税仓谁帮的忙?”
梁耀华:“找李纪周帮的忙。李纪周又帮我们找了王乐毅。”
公诉人:“新英豪公司货物被扣过吗?”
梁耀华:“扣过。”
公诉人:“找过李纪周吗?”
梁耀华:“找了两三次。”
公诉人:“300万港币是给谁的?”
梁耀华:“当然是给李纪周啦,李莎娜没有资格。是李纪周让我把钱给李莎娜的。”
听到这儿,李纪周急了:“他说的不是事实,我从来没有向他要过钱。”
辩护人则努力找出证人的漏d:“汤松新找到你之后,跟你一起上楼去了吗?”
梁耀华:“没有。”
辩护人:“汤松新告诉你李纪周为什么要300万没有?”
梁耀华:“没有。”
辩护人:“你有没有问?”
梁耀华:“没有。”
辩护人:“汤松新为什么回避?”
梁耀华:“不知道。”
证人的回答让辩护人放弃了仅存的一丝希望。公诉人继续举证:
“关于李纪周收受梁耀华贿赂港币300万元及干预查处走私汽车的事实,还有以下证据证实:
“1敝と死钌娜的证言……证明:1994年11月份,她与梁耀华、汤松新等人到北京找李纪周谈设立保税仓一事。来北京前,汤松新告诉她,梁耀华可能会给她钱到香港买房。到北京后,汤松新又说,梁耀华可表示要给她300万元港币。汤松新还说,他也准备让梁耀华给买房。李纪周来王府饭店1018房间看她时,汤松新告诉李纪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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