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李纪周之所以触犯刑法,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和思想改造是根本。李纪周面对女色、金钱的诱惑,私欲膨胀,置党和国家、人民的利益于不顾,成为社会的蛀虫。1992年李纪周在广州挂职期间,与干警李沙娜发展成为情人关系,1993年回公安部担任部领导职务,面对党和国家的信任,仍不思检点,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为情妇、妻子、孩子大量敛财。一个公安部副部长与远华走私集团的首犯称兄道弟;甚至站在与公安队伍对立的立场上,干预办案,为行贿者、走私者出谋划策,鼓励他们状告下级公安机关干警。李纪周为了个人利益,不顾人格和尊严,同时也丧失了党性,丧失了原则。
“改革开放以来,我们党和国家多年来没有间断过严肃党纪国法,惩腐肃贪。但李纪周对政府决策和人民呼声充耳不闻,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,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,给我们党和政府形象抹黑,给党和政府威信造成恶劣影响。无论是主观恶性,还是客观危害结果都是极其严重的。”
稍稍停顿,方工继续陈词:
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
“我们国家正在改革开放,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大力发展生产力,必须有一个全国人民同心同德、为振兴民族、建设国家努力奋斗的良好环境。然而公务人员中少数腐败分子,滥用职权,为满足一己私欲,为所欲为,置国家、社会和公众利益于不顾,渎职弄权,大搞权钱交易,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,破坏了党风、民风、社会风气,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。特别是司法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、高级干部的腐败,更是危害严重,恶果明显。李纪周的行为正是这样。他是司法腐败中很典型的例子。如果任由这种犯罪蔓延滋长,我们党将丧失人民群众信任,我们的国家政权将受到严重腐蚀,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会被葬送,亡党亡国的悲剧必定难以避免。
“这种利用职权,谋取私利的受贿行为,为国情所不容,为民心所不容,为国法所不容。无论什么人,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无论职务多高,功劳多大,只要触犯了法律,就要受到法律追究,承担法律责任。只有这样,才能维护国法的尊严,才能警戒人们遵守法律。正因为如此,我们依法将李纪周受贿案提起公诉,提交法庭进行审判。
“综上,李纪周多次收受大量贿赂,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情节特别严重,为严肃国法,维护社会利益,对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。
“为了有助于公正地审理此案,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李纪周在检察机关侦查本案中,侦查后期、审查起诉期间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,有较好的认罪态度。”
“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,请法庭采纳,作出公正判决。”
这份公诉词非常精彩,有理有据,从法律的层面剖析了李纪周的犯罪性质、危害,又对李纪周的认罪态度给予了肯定,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。
对于公诉人的指控,李纪周先是表态认罪服法,同时为自己辩解:
“首先,起诉书的指控我都认罪,我不反悔。但起诉书个别地方的表述不准确。一、梁耀华给李莎娜300万港币,我确实没有出面,也从来没有同李莎娜商量过,李莎娜也没让我出面。钱不是我给,也不是给我,是他们告诉我梁耀华要给。二、我过问新英豪公司的事,因为它是公安部下属协会的公司,我分管协会。我过问并没有让他们放货,过问是正当履行职责。我过问海南奥林匹克勇士号是正确的,造成的后果与我无关……
前车之鉴,令人警醒
我相信李莎娜说的是真话,偏听偏信……三、我认为我个人是自首……四、立功的事,……我认为我是重大立功。“
也许是想把“好态度”继续保持下去以利于求得稍好的结果,李纪周的辩解虽十分坚决却并不激烈。然而,辩护人的辩护仍异常尖锐:“虽然李纪周自己认罪,但辩护人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。通过法庭调查,起诉书存在三个问题:一、主要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;二、适用法律不当;三、李纪周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。……”
这一番唇枪舌战,使庭审进入一个又一个高c。法庭旁听席上的人们屏息而听。
公诉人几轮答辩之后,辩护律师放弃了无罪辩护,退而为李纪周争取轻判。他们提出,李纪周的立功情况尚待查实,认罪态度也一直很好,这些都应该纳入量刑的考虑,判决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。
法庭进入了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。
开始几分钟,李纪周显得有些紧张,这位惯经大场面的人物,如今第一次作为被告人站在庄严的法庭上,这样的发言对他也是绝无仅有的。不过毕竟是见过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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