均田法规定:每丁十五岁以上授田,男丁受露田(粮田)四十亩,桑田二十亩。丁女则露田二十亩。露田不得买卖。桑田则为世业。则丁每年纳粟二石,帛一匹,除丁男丁女可获授田外,每户家中奴婢及耕牛。亦可获田。北魏之均田制,使贫者亦能有相当耕作之地,亦能为国家负担相当之赋税,在于“均力业”,而非“均贫富”。
到了唐代均田制有产生了变化。首先均田制的实施所必要的基要条件是必须有大量剩余土地,隋末唐初之际,北方残破、苍茫千里、人烟断绝。隋时全国共有有民户八百九十万户,人后将近一亿,而唐初时全国仅剩下三百多万,户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,是以唐初建国,首要任务是收拾残局,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,以恢复国家生产,保障国家经济,故于高祖武德七年,承北魏旧制而行均田制。
唐武德七年,设立租庸调制,以作徵收均田民户之依据。租庸调和均田制均以人民为单位,法律上规定所有人都要授田,故人人都有义务承担税项。“有田则有租,有家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”,所谓租就是田亩税,每丁获授田后,岁纳粟二石。庸是力役,凡丁岁役二旬,闰年加二日,无事则折绢三尺,布加四分一。有事加役者,十五日免其调,三旬则租调俱免,通正役者不得过五十日。
至于调,则是布帛之徵,每年每户纳绢二丈,若纳布则加四分之一,纳绢者兼纳绵三两,纳布者则加三斤。绢布棉之纳实按不同地区而施行,凡租庸调之物皆于秋季徵收。唐制并非所有民户皆纳要立租庸调,免课范围实很广泛。官吏九品以上及贵族,官学生徒等,均免课役。此外如鳏、寡、孤、独及豪族之仆妇寺均免其赋,至于由狭乡迁宽乡者,天灾损失者及由政府下令特免者皆免其赋。
就战国时代地实际社会生产情况看来,实施租庸调法是比较切合实际地一种办法,对于一个生产力落后奴隶制社会,直接跨过封建社会、资本主义社会而引入社会主义社会的“先进”制度,不但不现实。只怕还会适得其反。
因此,无敌的农业政策,核心便是将土地收归国有,然后实行均田制将田亩均分到百姓手中,再以一个较低的税赋比率让百姓富裕起来。只有百姓逐渐富裕,手中的硬通货多了,才能带动消费水平,促进经济发展。
其三《农爵策》,使农人力耕致富并多缴粮税者,可获国家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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